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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11條

法定度量衡單位所用之倍數及分數,以十及其正負乘方表示之。 前項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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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