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法 › 第13條

度量衡法 第13條

交易或證明有使用度量衡單位時,應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其推廣及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度量衡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