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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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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15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四、輸入之度量衡器,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五、國內產製之度量衡器,供輸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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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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