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法 › 第17條

度量衡法 第17條

經檢定、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分別附加合格印證。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度量衡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