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法 › 第45條

度量衡法 第45條

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應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不得超出法定之範圍。 前項定量包裝商品之種類、標示、抽樣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定量包裝商品之允許誤差之範圍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度量衡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