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法 › 第47條

度量衡法 第47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品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度量衡法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