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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5條

一般容器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一般容器之回收山作: 一、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二、設置回收點或回收設備。 三、押金方式。 四、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五、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應訂定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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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