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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6條

一般容器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訂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 三個月內,檢具回收清除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備。 前項回收清除計畫書涉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者,並應檢附契約書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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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