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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造、輸入一般容器及一般容器商品之預估數量。 二、執行回收方式。 三、回收運作系統。 四、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五、回收宣導計畫。 六、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載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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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