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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4條

費率審議委員會應參考下列原則審議費率: 一、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污染程度 等。 二、依第七條第十八條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所 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三、每年目標回收率。 四、一般物品及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五、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回收費、貯存費、清運費、中間處 理費及最終處置費等成本。 前項第三款目標回收率之上下限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種類或材質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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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