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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4條

寶特瓶製造業、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寶特瓶輸入業及寶特瓶商品輸入業 ( 以下簡稱寶特瓶業) 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 三、輸入商輸入許可證或進口報單影本 (國內寶特瓶製造業及寶特瓶商品 販賣業免繳) 。 四、產銷及營運計畫書。 五、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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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