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棄物清理法 › 第35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3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適當設施,代為貯存、清除或處理,並收取必要費用。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