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棄物清理法 › 第37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37條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