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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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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
第十一條
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
第十二條
之規定。 三、為
第二十七條
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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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廢棄物清理法 全文
第5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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