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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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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8條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致現有廢棄物貯存、回收、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而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指定廢棄物緊急清理之方法、設施、處所及其期限,不受
第二十八條
、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一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二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十六條
、公司法
第十五條
、商業登記法
第八條
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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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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