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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0條

八十六年八月八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未將戴奧辛排放標準列於工程招標規範,且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焚化爐,應自九十年八月八日起符合奧辛排放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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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