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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4條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條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 Furans)。 前項所稱處理量係指單一焚化爐廢棄物一小時最高進料重量(不論乾或溼重),總處理量係指全廠各焚化爐處理量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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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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