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6條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稱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界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事業單位所產生之廢棄物若經主管機關核可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處理者,可依一般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管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