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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7條

清除廢機動車輛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事先採取 必要之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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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