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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9條

機動車輛業者、基金會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 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清除處理數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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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