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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22條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2條
潤滑油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
第三條
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
第五條
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
第七條
規定提報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 四、依
第十一條
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五、依
第十三條
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六、依
第十五條
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 (場) 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七、依
第十六條
規定申報潤滑油營業量、輸出量、廢潤滑油產生量、回收 量、處理量及回收率。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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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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