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4條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清除廢照明光源之車輛或其他清運工具,應設置具有標示之堅固貯存容器。 清除過程中,應設置防水措施,並避免發生廢照明光源破裂、溢出、洩漏、飛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