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4條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清除廢照明光源之車輛或其他清運工具,應設置具有標示之堅固貯存容器。 清除過程中,應設置防水措施,並避免發生廢照明光源破裂、溢出、洩漏、飛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