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6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6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回收量及處理量,應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依稽核認證 作業要點規定,於處理廠、資源化工廠、貯存場所或輸出港口等處所辦理 稽核認證。 前項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