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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8條

廢特定物品回收處理後產生之再生汽油、柴油,限由處理者輸出或由經營 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購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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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