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25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5條

費率審議委員會應參考下列原則審議費率: 一、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污染程度 等。 二、依第七條第十七條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所 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三、每年目標回收率。 四、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回收費、貯存費、清運費、中間處 理費及最終處置費等成本。 前項第三款目標回收率之計算方式及上下限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種類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