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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施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特定物品及容器輸入業者應於輸入特定 容器商品時,於進口報單上申報列明特定容器材質及容積 (或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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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