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9條

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9條

廢資訊物品處理後所產生之再生料,經分類後得交付回收業、處理業或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進行回收、再利用。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