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4條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4條
輪胎業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貯存場所及處理廠 (場) 所在地之當地主 管機關申報上月份回收量及處理量;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審核後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報期限,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需要,得規定於一定期間採每週申報 方式為之。 第一項處理量有輸出國外或大陸地區者,應於輸出前報請貯存場所及處理 廠 (場) 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