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5條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5條

輪胎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除處 理廢輪胎,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經 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輪胎營業量、輸出量,廢輪胎回收量、處 理量。 二、公告回收率、處理率期間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處理率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