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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6條

輪胎業者回收廢輪胎,於貯存時應設置防止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地區 性回收站、回收中心貯存廢輪胎並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設置隔離及集、排水設施。 二、設置安全管理措施及消防設備。 三、應系統化分區整齊堆置,並每區標示貯存日期及數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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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