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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7條

清除廢輪胎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應有防止廢輪胎飛散、掉落、 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事發生之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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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