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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8條

輪胎業者為執行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 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共同組織向參加業者收取費用之標準,應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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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