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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9條

共同組織執行廢輪胎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之費用或獲得 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並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規定 分帳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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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