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20條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0條

共同組織之經費收支及運用管理,應訂定實施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並依實施要點每年定期提報必要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有關會計報告書資料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會計師簽證。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