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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21條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1條
輪胎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
第三條
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
第五條
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
第七條
規定提報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 四、依
第十條
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五、依
第十二條
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六、依
第十四條
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場)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七、依
第十五條
規定申報輪胎業營業、輸出量、廢輪胎回收量、處理量、 回收率及處理率。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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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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