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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4條

鉛蓄電池業者、共同組織及接受鉛蓄電池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處 理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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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