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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5條

鉛蓄電池業者於指定後設立者,應於設立後三個月內依第三條之規定申請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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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