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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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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者,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第3條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當次裁處數違規行為者,…第4條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減輕其處罰:一、曾參與依本法應受處分之行為…第5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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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