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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2條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者,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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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