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第14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之認定,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舉行公聽會。 二、委請其他機構辦理民意調查。 三、邀請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面談。 四、至各服務地區訪談。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