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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第12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2條
審查諮詢委員填寫換發執照審查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劣者,應附記理由。 二、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不合格者,應具體敘明重大缺失。 三、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優良者,其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至少應有一項勾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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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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