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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9條

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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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