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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2條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 第 三 節 抽籤
申請標的僅有一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取得抽籤資格者僅有一出席參加抽籤報到者,不經抽籤程序,該取得抽籤資格者即為中籤者。 申請標的有二以上取得抽籤資格者,抽籤順序依取得抽籤資格者之名稱第一個字筆劃數由小至大排序;筆劃相同者再依名稱第二個字筆劃由小至大排序,依此類推。取得抽籤資格者依該排序先抽序號籤,再依抽得之序號籤順序由小至大排序,抽籌設許可籤。 主管機關依出席參加抽籤者數準備標籤,抽籤時依前項所定程序經主管機關唱名後,由取得抽籤資格者自行抽籤。取得抽籤資格者抽中籌設許可籤,即為中籤者。 抽籤程序中有中籤者,抽籤程序即結束。抽籤程序中取得抽籤資格者放棄抽籤權利或遭廢止抽籤資格,致無中籤者,抽籤程序即結束,申請標的不予開放。 除第一項情形外,申請標的之取得抽籤資格者,均未出席報到時,抽籤程序即結束,申請標的不予開放。 抽籤程序結束後,中籤者僅為暫時得標者,仍須經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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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