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 第33條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3條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 第 三 節 抽籤
申請人於抽籤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抽籤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繳。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主管機關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依第十六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

「抽籤」的其他條文

第30條依本章第一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社區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抽籤方式辦理者,其…第31條取得抽籤資格者應由代表人或指派一位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第32條申請標的僅有一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取得抽籤資格者僅有一出席參加抽籤報到者,不經抽籤程序,該取得抽…
← 第32條看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