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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 第30條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0條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 第 三 節 抽籤
依本章第一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社區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
第四條
規定採先審查後抽籤方式辦理者,其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抽籤作業程序、日期、地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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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取得抽籤資格者應由代表人或指派一位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時…
第32條
申請標的僅有一取得抽籤資格者或取得抽籤資格者僅有一出席參加抽籤報到者,不經抽籤程序,該取得抽…
第33條
申請人於抽籤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抽籤之權利;於…
← 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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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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