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第13條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3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 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