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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6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 前項揭露贊助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 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現廣告內容者,依第三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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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