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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第15條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廣播事業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 二、影響聽眾權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公營電臺於符合設臺宗旨時得接受贊助製播節目。
第13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第14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另有規…
第16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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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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