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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等相關業務之行政規費收取標準,目的在於建立明確的收費制度,以確保行政機關辦理相關業務之經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0-19・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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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分級審議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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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錄影節目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四、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五、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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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四、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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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電影業務分級審議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五十五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複審費額準用前項分級審議費費額規定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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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每件二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一千五百元。 二、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四、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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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電影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六百元。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證明:每張二百元。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證明:每張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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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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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者,免繳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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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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