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 第4條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電影業務分級審議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五十五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複審費額準用前項分級審議費費額規定徵收。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